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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2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(草案)》立法意义——绿色低碳发展篇
发布时间:2026-03-12 浏览:0
      2026年3月12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。将“绿色低碳发展”独立成编,这个趋势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“法典化”的新阶段;更是将绿色低碳从“政策倡导”提升为“法律刚性约束”的根本性变革。可以说是中国环境法治史上的里程碑通过法律的强制力,将绿色低碳内化为国家、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行为准则,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,意义非凡。

 

 

 

从某种程度上来说,是“末端治理”转向“源头管控”。改变了以往环境立法侧重“污染了再罚”的末端治理模式,转向对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源头控制。

一.确立“双碳”目标的法治路径

      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制度,将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目标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,为“双碳”战略提供了长期、稳定、可预期的法律依据,实现了从“政策承诺”到“法律义务”的转变。

二.构建协同治理新机制

     法典强调“协同推进减污、降碳、扩绿、增长”,通过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、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等,推动生态环境管理核心指标从“能源消耗双控”向“碳排放双控”转变,打通了减污与降碳的内在联系。

三.强化涉外法治保障

      法典积极对接《巴黎协定》等国际规则,规定了国家自主贡献(NDCs)的编制与履约机制,为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(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)提供了国内法支撑,增强了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话语权。

注:转自公众号“碳中和兰姐”